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99年3 月12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之決議不成立,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