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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5號原 告 陳山泓被 告 邱龍秋

尤玉女邱子桓邱偉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屋頂平台搭蓋系爭違建,請求拆除違建並返還占用之屋頂平台,其就此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為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系爭公寓為4層樓)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075元(計算式:74,100×9×74≒1,167,075,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