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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李詩宗

李詩談李訓沐李訓廣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詩宗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

字第371號判例參照)。故訴請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等240人對於祭祀公業李我任之派下權不存在,而被告主張該祭祀公業全部登記派下員為299人,被告占派下權比例為240/299,又該祭祀公業財產價值含不動產及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235,757,87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988,606,302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7,734,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