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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賀子瀛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燾鱗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先、備位之訴請求被告塗銷或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地交易價額,依相鄰地區、條件相仿、交易日期與本件起訴日相近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分別認定為新臺幣( 下同) 280 萬元(中壢部分)、610 萬元(花蓮部分) ,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4,529,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