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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張文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芳間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