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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8號原 告 管家麗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天文等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訟之目的在於取回聖諄實業有限公司股權,又原告主張兩造約定該部分股權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580 萬元核定之,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