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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莊 暢

宋德慈共同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相 對 人 曾晴雲代 理 人 林 凱律師

陳耀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2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參萬貳佰零肆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私立萬能科技大學(下稱萬能科大)為聲請人莊暢之父親莊心在所創辦,莊暢為傳承莊心在辦學精神購置學校用地,惟礙於學校購買土地受有諸多法規限制,遂與無萬能科大關係人身分之聲請人宋德慈共同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並將其應有部分借名登記在宋德慈名下,後因宋德慈與莊暢結婚,遂委由與萬能科大無關係人身分之相對人曾晴雲擔任出名人,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契約,由宋德慈將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與相對人所有,隨後莊暢復以莊家名義,於民國98年6月11日購買附表編號2至5所示土地,並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惟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予聲請人,相對人竟拒不同意,聲請人已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暨依據民法第179條、第821條第1項、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由本院以110 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准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 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至9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於106 年6 月14日修正,參酌修法理由認為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等與相對人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其等得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依據民法第179條、第821條第1項、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簽署敘明聲請人得在任何時間請求無條件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之說明書影本2 紙(見本案卷第131頁至第133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2紙(見本案卷第39頁至第55頁)等件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實際出資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證明,是聲請人就其本案請求即其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兩造就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等情之釋明尚有不足,為免相對人因該訴訟繫屬登記受有損害卻無法獲得賠償,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後,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末查,相對人因本件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可能受到之損害,係在本案審理期間處分系爭房地受有不便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考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7,121 萬6,328 元,有地價查詢資料附卷可佐,是本案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 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年、1年,共計4 年4 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因而致相對人之處分系爭房地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 年又4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相對人可能因本裁定遭受之損失為1,543 萬204 元【計算式:7,121 萬6,328 元×5 %×(4

+4/12)≒ 1,543 萬20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院認為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1,543 萬204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光彧附表:編號 地段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總價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062 8,700 9,239,400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4,899.18 9,600 47,032,128 全部 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26.51 9,600 1,214,496 全部 4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298.47 9,600 12,465,312 全部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31.77 9,600 1,264,992 全部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