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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王加波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被 告 王加設

王加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複 代理人 許哲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3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不動產
裁判日期: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