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 告 許甄憶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彥翔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及其法定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