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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如意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劉美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年度訴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