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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 告 許輝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松維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按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所表明之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始得謂為完整。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關於土地之原狀、面積、位置為何,均尚有未明,尚難謂為合法、適於強制執行,爰定期命原告以書狀補正(如附添圖說,亦應一併表明)。

㈡第一審裁判費:

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應以其聲明為準。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並不適於強制執行,已如上述,是本院自無法核定正確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預納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定期命原告除補正上開事項外,併查報回復土地原狀所需費用,並提出類如鑑估報告之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則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尚未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