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08號上 訴 人 楊錫潭被 上訴人 邦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錫鎮被 上訴人 楊士樟
楊惠茵宋清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