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13號上 訴 人 黎永德被 上訴人 黎桂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