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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 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律師被 告 鄧茂男訴訟代理人 鄧兆華被 告 鄧兆宏

邱宏志

邱宏傑

鄧英男

鄧俊男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定國律師

李宣佑律師黃郁珊律師蔡慧玲律師複 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蔡佩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按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