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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 陳又銘

邱滿珠林宜璇被 上訴人 沈月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