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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6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695號原 告 呂梅英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被 告 張家榮(原名:張明財)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民國8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明(訴字卷第29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予原告,作為訴外人甲OO向原告借款5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之擔保,亦即被告為系爭借款債務之保證人。原告前持對甲OO之本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勝訴判決(下稱前案訴訟)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甲OO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發給債權憑證(110年3月23日士院擎110司執實字第12235號,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爰依民法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代主債務人甲OO負還款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8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簽發系爭本票予原告,係為確保被告將借款轉交予甲OO,此為前案訴訟所認定。且被告係擔任原告與甲OO間借款契約之見證人,而非保證人,亦有該借款契約書可以證明。原告於前案訴訟中主張被告與甲OO共同向原告借款,復於本案中主張被告為保證人,前後說法不一,已有可疑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與甲OO於85年12月25日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並無保

證人之記載,而是由被告擔任「見證人」(本院卷第25至28頁)。

㈢次查,原告於前案訴訟中係主張被告與甲OO共同向原告借

款500萬元,及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返還500萬元及遲延利息,嗣經前案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之訴確定(本院卷第67至73頁)。原告在前案訴訟中從未主張被告為系爭借款之保證人,嗣於前案訴訟敗訴後,才於本案中主張被告為系爭借款之保證人,已有可疑。

㈣原告雖主張被告於前案訴訟中於其準備書狀內自認其簽發

系爭支票交予原告,是作為甲OO向原告借貸500萬元之擔保云云(訴字卷第29頁)。然為被告所否認,且經本院調閱前案訴訟卷宗,遍查被告於前案訴訟中之書狀,均為答辯狀、辯論意旨狀、聲請調查證據狀,且歷次均係陳述「被告張家榮僅係幫原告呂梅英將借款500萬元轉交給訴外人甲OO」等語(前案訴訟卷第49、72、86、119頁),並無原告所稱被告於前案訴訟中自認之情形。

㈤再者,依前案訴訟證人乙OO證稱:「甲OO是我乾媽的朋友

,甲OO要我乾媽投資美國的事業,我乾媽找我投資,所以我就找了張家榮與呂梅英一起投資,事後我和我乾媽的錢都投進去了,呂梅英的錢則是委託張家榮請他幫忙給付給甲OO,呂梅英確實有匯款到張家榮的戶頭,匯款後呂梅英就要求張家榮簽本票去證明有把錢匯給張家榮,之後甲OO女士及其弟弟及朱先生共三人來到中壢要提取500萬元,當時呂梅英不在,但我與張家榮在場,在中壢的新竹企銀新明分行,張家榮把380萬元匯給甲OO指定的朱先生,另外的120萬元是張家榮當場領出交給甲OO,我還幫忙點鈔等語」(本院卷第70頁,前案訴訟卷第134、135頁),已可證明被告簽發系爭本票,僅係為了確保被告有將原告交付之借款500萬元,轉交予甲OO,並無表示被告要在甲OO未還款時代為還款之保證意思,故原告主張被告是系爭借款之保證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8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附表、系爭本票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票號 張明財 85年12月16日 86年12月15日 500萬元 TH23957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