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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淑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秀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應以上訴人原審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面積150.05平方公尺按上訴人110年8月10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1,840元(計算式:150.05×36,800元=5,521,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4,262元,尚不足1,485元。上訴人上訴利益應以本院判決駁回其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面積按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同為5,521,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不足之裁判費1,48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合計85,1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