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被 告 黃建霖即黃清海
李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惟本院判決主文漏載連帶二字,爰請求更正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欄並未載有「連帶」給付等字樣,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按;其後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時,陳述訴之聲明,原告仍僅請求被告給付欠款,亦未陳明連帶給付之意旨;本院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時,原告陳述訴之聲明同前,亦未陳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之意旨,有各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申言之,原告自始至終訴之聲明均未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本院自無從判命被告等「連帶」給付。準此,本院前開判決係依原告之聲明而為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從而,原告請求裁定更正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