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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江梓萱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中日西武社區23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少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原告為中日西武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所謂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要求法院加以審判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須結合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而為觀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674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使法院得以判斷其所該當發生之權利為何,倘有欠缺者,將無法特定法院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而屬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又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再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提出起訴狀,惟並未提出訴之聲明,起訴狀雖有「確認會議無效之訴」、「被告於110 年4 月18日上午10時於○○區○○○街○ 號中日西武社區召開第23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內容及決議與法不合」、「提出會議無效並請求撤銷原決議重新開議」等文字,然原告究係主張決議無效或請求本院撤銷決議,尚屬未明,而無從確認其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原告為中日西武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