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9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圓明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永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