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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志、葉高美麗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依本裁定之意旨,補正當事人不適格及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分割遺產之協議係繼承人就遺產為之,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分割遺產協議有害債權,訴請法院撤銷者,須就遺產整體為之,其僅主張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配有害債權、並訴請撤銷分割遺產協議關於該個別遺產部分者,即於法不合。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被告葉志明之債權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葉利男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告均為葉利男之繼承人。被告葉志明原得繼承系爭不動產,惟經原告於109年6 月9日調取系爭不動產資料,始知葉利男之繼承人間就系爭不動產已訂定分割遺產協議(下稱系爭分割遺產協議),並於100年6 月3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與被告葉高美麗,等同被告葉志明將其繼承系爭不動產範圍無償贈與被告葉高美麗,已害及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系爭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暨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僅有葉明志、葉高美麗,而未以被繼承人葉利男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且僅以系爭分割遺產協議關於系爭不動產部分為撤銷標的,而非撤銷該協議之全部,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及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上開事項,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附表:

┌─┬──┬─────────────────────────┐│編│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 ││號│ │ │├─┼──┼─────────────────────────┤│1 │土地│桃園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全部) │├─┼──┼─────────────────────────┤│2 │建物│桃園市○○區○○段○○○ ○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 ○○路北街61巷8 號權利範圍:全部) │└─┴──┴─────────────────────────┘

裁判日期: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