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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8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840號原 告 茂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照婷訴訟代理人 姜騰傑被 告 鄧凱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購買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2日簽訂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及買方給付服務報酬承諾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出價每坪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由原告向證人即系爭土地出賣人徐列樑居間商議出售價格,徐列樑已於同年月16日同意被告之出價,惟被告經原告通知後,卻避不見面,亦不回應簽約等相關事宜,已屬違約,本件屬因不可歸責於原告之因素致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法成立,系爭土地之買賣總價為2,563萬6,800元,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仍應給付原告買賣總價款百分之2之服務報酬即51萬2,736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2,736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及徐列樑居間仲介系爭土地買賣事宜,兩造成立系爭契約,被告已表示願以每坪1萬5,000元、總價2,563萬6,800元之價額購買系爭土地,經原告通知後,徐列樑亦同意就該價錢出售,但被告於系爭土地價額談妥後,經通知卻未出面簽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致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最終未成立等情,業經證人徐列樑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0至81頁),並有系爭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堪認本件確係因被告之過失致未能與徐列樑成立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原告並無過失可言。查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委託原告居間仲介購買系爭土地,被告承諾於買賣契約成立時,給付買賣總價款百分之2之服務報酬予原告,若因不可歸責原告之因素致本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或無法履行,被告同意視為原告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被告承諾仍應給付前開約定之服務報酬予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不成立,屬非可歸責於原告之情形,揆諸上揭約定,即應視同原告已完成居間仲介義務,被告自應給付服務報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土地買賣總價款百分之2之服務報酬51萬2,736元(計算式:2,563萬6,800元×2%=51萬2,736元),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給付服務報酬之請求屬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得請求自催告時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1月8日送達被告,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33頁),從而,原告併請求自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1萬2,736元,及自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