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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 告 徐玉郎被 告 曾婉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