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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3號原 告 邱金火被 告 趙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8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卷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