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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35號上 訴 人 薛榮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宥勳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