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0號原 告 合利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清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2,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