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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慧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 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萬0,1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