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友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