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鄧浪蜂
鄧浪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原 告 鄧秀香
鄧煜森(即余笑之繼承人)
鄧秀玉(即余笑之繼承人)
陳淑惠(即余笑之繼承人)
余淑青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原 告 魏鈺珊(即余笑之繼承人)
余常娥(即余笑之繼承人)
鄧吉雄鄧鳳蘭鄧淑琴陳英雲鄧羽廷鄧羽彤鄧文政鄧鳳珠鄧宗葳鄧文昌鄧文達賴曉薇賴筱凡賴成丞賴邦妮賴錦坤賴金英賴玉英賴富美鍾鄧滿妹許秀琴(余笑、鄧福蓮之繼承人)
鄧依玲(即余笑、鄧福蓮之繼承人)
陳淑華(即余笑、余福治之繼承人)
余俊霖(即余笑、余福治之繼承人)
余俊儒(即余笑、余福治之繼承人)
鄧定勝被 告 鄧李笑香
鄧傑生
鄧玫玲
鄧季珊
鄧美穗
方張月妹(張木坤之繼承人)
張金妹(張木坤之繼承人)
張群英(張木坤之繼承人)
張秀英(張木坤之繼承人)
張秀春(張木坤之繼承人)
張秀琴(張木坤之繼承人)
張春蘭(張木坤之繼承人)
鄧浪瑩
黃垣瑍
黃莙淇黃群湞(更名為黃慶瑜)
鄧翠美
何鄧嬌妹黃坤雄
邱黃秋桃
傅黃春秋
黃春花
葉陳玉炎
葉治錄
葉綠美
葉慧美
葉祐竹
葉作森葉作明
葉江玉花
葉治良
葉宜君
葉心潔
葉佐琳
林葉菊英葉思妤
鍾騰壽
鄧浪龍
鍾志紅
李堃地
李和鴻鄧春梅
鄧春蘭鄧文榮
鄧永浪
鄧興浪
鄧張瑞蘭
鄧雲忠
鄧雲宏
鄧桂琴孫秀琴
鄧力雲劉瑞珍
鄧嫃方
鄧浪潮魏鍾英妹
魏敬浩魏敬淵魏玉禎
魏新勇
王魏森香歐陳玉妹
唐水龍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承灃被 告 唐新興
唐玉嬌
唐玉霞
唐玉鳳
唐莉蓁
劉陳冬妹
陳清松
黃戴富容
鄧國雄
鄧浪木
鄧浪景
李鄧秀妹
李映葶(黃琩智之繼承人)
黃莛凱(黃琩智之繼承人)
黃品銓(黃琩智之繼承人)
劉金仁(鄧翠珍之繼承人)
劉瑞達(鄧翠珍之繼承人)
劉瑞烽(鄧翠珍之繼承人)
林庭毅(鄧翠珍之繼承人)
林璿丞(鄧翠珍之繼承人)
朱桂蓮(鄧浪淮之繼承人)
鄧晉雲(鄧浪淮之繼承人)
鄧心茹(鄧浪淮之繼承人)
沈振雄(鄧桂香之繼承人)
沈麗英(鄧桂香之繼承人)
沈振成(鄧桂香之繼承人)
彭馨圓(魏瑞珍之繼承人)
彭馨儀(魏瑞珍之繼承人)
戴陳寶玉(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秀美(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秀珍(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秀珠(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美惠(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聖邦(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烜邦(戴興標之繼承人)
沈小蘭(沈戴壽蘭之繼承人)
沈芷逸(沈戴壽蘭之繼承人)
沈志強(沈戴壽蘭之繼承人)
鄧城雲(鄧浪粗之承受訴訟人)
鄧松雲(鄧浪粗之承受訴訟人)
鄧煥雲(鄧浪粗之承受訴訟人)
蕭寶燕(徐鄧梅英之繼承人)
徐萍華(徐鄧梅英之繼承人)
徐承國(徐鄧梅英之繼承人)
吳克羣(吳鄧秋妹之繼承人)
吳淑華(吳鄧秋妹之繼承人)
吳克俊(吳鄧秋妹之繼承人)
曾明馨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
魏舒慧(魏新增之承受訴訟人)
魏敬澄(魏新增之承受訴訟人)
魏敬燦(魏新增之承受訴訟人)
魏羚羚(魏新增之承受訴訟人)
魏鍾銀妹(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淑芳(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敬潤(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子媛(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敬書(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呂招(張泰樹之承受訴訟人)
張肇中(張泰樹之承受訴訟人)
張珮芸(張泰樹之承受訴訟人)
張肇文(張泰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鄧李笑香、鄧傑生、鄧玫玲、鄧季姍、鄧美穗、呂招、張肇中、張肇文、張珮芸、方張月妹、張金妹、張群英、張秀英、張秀春、張秀琴、張春蘭、鄧浪瑩、黃垣瑍、黃莙琪、黃群湞、鄧翠美、何鄧嬌妹、黃坤雄、邱黃秋桃、傅黃春秋、黃春花、葉陳玉炎、葉治錄、葉綠美、葉慧美、葉祐竹、葉作森、葉作明、葉江玉花、葉治良、葉宜君、葉心潔、葉佐琳、林葉菊英、葉思妤、李映葶、黃莛凱、黃品銓、劉金仁、劉瑞達、劉瑞烽、林庭毅、林璿承應協同原告鄧浪國將如附表編號1-1、1-2、1-3、1-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鍾騰壽、鍾志紅、李堃地、李和鴻、鄧春梅、鄧春蘭、鄧浪龍應將如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鄧張瑞蘭、鄧雲忠、鄧雲宏、鄧桂琴、孫秀琴、鄧力雲、劉瑞珍、鄧嫃方、鄧浪潮、魏敬澄、魏敬燦、魏舒慧、魏羚羚、魏鍾英妹、魏敬浩、魏敬淵、魏玉禎、魏鍾銀妹、魏敬潤、魏敬書、魏淑芳、魏子媛、魏新勇、王魏森香、歐陳玉妹、唐水龍、唐新興、唐承灃、唐玉嬌、唐玉霞、唐玉鳳、唐莉蓁、劉陳冬妹、陳清松、黃戴富容、鄧國雄、鄧浪木、鄧浪景、李鄧秀妹、朱桂蓮、鄧晉雲、鄧心茹、沈振雄、沈振成、沈麗英、彭馨圓、彭馨儀、戴陳寶玉、戴聖邦、戴烜邦、戴秀美、戴秀珍、戴秀珠、戴美惠、沈志強、沈小蘭、沈芷逸、鄧城雲、鄧松雲、鄧煥雲、蕭寶燕、徐承國、徐萍華、吳克俊、吳淑華、吳克羣應協同原告鄧浪蜂將如附表編號3-1、3-2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鄧文榮應將如附表編號4-1、4-2、4-3、4-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鄧永浪應將如附表編號5-1、5-2、5-3、5-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鄧興浪應將如附表編號6-1、6-2、6-3、6-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曾明馨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應將如附表編號7-1、7-2、7-3、7-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第255條第1項第2、5款分別定有明文。
㈠原告鄧浪蜂、鄧浪國起訴主張其等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為324分之13、24分之1,請求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准予終止,並請求被告張木坤、黃琩智、鄧翠珍、鄧浪淮、鄧桂香、魏瑞珍、戴興標、沈戴壽蘭、徐鄧梅英、吳鄧秋妹應就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因前開被告已分別於起訴前即民國107年1月17日、106年8月4日、108年8月10日、108年3月4日、108年7月31日、101年10月3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6月10日、106年3月16日、108年2月15日死亡,張木坤之繼承人為張泰樹、方張月妹、張金妹、張群英、張秀英、張秀春、張秀琴、張春蘭,黃琩智之繼承人為李映葶、黃莛凱、黃品銓,鄧翠珍之繼承人為劉金仁、劉瑞達、劉瑞烽、林庭毅、林璿丞,鄧浪淮之繼承人為朱桂蓮、鄧晉雲、鄧心茹,鄧桂香之繼承人為沈振雄、沈振成、沈麗英,魏瑞珍之繼承人為彭馨圓、彭馨儀(其餘繼承人即廖建明、廖品喬均拋棄繼承),戴興標之繼承人為戴陳寶玉、戴聖邦、戴烜邦、戴秀美、戴秀珍、戴秀珠、戴美惠,沈戴壽蘭之繼承人為沈志強、沈小蘭、沈芷逸,徐鄧梅英之繼承人為蕭寶燕、徐承國、徐萍華,吳鄧秋妹之繼承人為吳克羣、吳克俊、吳淑華,業據原告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復查有無拋棄繼承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13-331、333-341、343-357、359-367、369-377、379-391、393-411、413-421、423-431、433-443、445-451、523-531頁),經原告具狀聲明追加張木坤、黃琩智、鄧翠珍、鄧浪淮、鄧桂香、魏瑞珍、戴興標、沈戴壽蘭、徐鄧梅英及吳鄧秋妹之繼承人為被告(本院卷二第8頁),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原告起訴時以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第833條之1規定為請
求權基礎,並聲明:⒈兩造間就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1、1-2、1-3、1-4、1-5、1-6、2-1、2-2、2-3、2-4、2-5、2-6、3-1、3-2、3-3、3-4、3-5、3-6、4-1、4-2、4-3、4-4、4-
5、4-6所示之地上權各准予終止。⒉被告鄧李笑香、鄧傑生、鄧玫玲、鄧季姍、鄧美穗、張木坤、張泰樹、方張月妹、張金妹、張群英、張秀英、張秀春、張秀琴、張春蘭、鄧浪瑩、黃垣瑍、黃琩智、黃莙淇、黃群湞、鄧翠珍、鄧翠美、鄧浪國、何鄧嬌妹、黃坤雄、邱黃秋桃、傅黃春秋、黃春花、葉陳玉炎、葉治錄、葉綠美、葉慧美、葉祐竹、葉作森、葉作明、葉江玉花、葉治良、葉宜君、葉心潔、葉佐琳、林葉菊英、葉思妤(即被繼承人鄧阿明之全體繼承人)應就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1、2-1、3-1、4-1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⒊原告鄧浪龍及被告鍾騰壽、鍾志紅、李堃地、李和鴻、鄧春梅、鄧春蘭(即被繼承人鄧阿祿之全體繼承人)應就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2、3-2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⒋被告鄧張瑞蘭、鄧雲忠、鄧雲宏、鄧桂琴、孫秀琴、鄧力雲、鄧浪蜂、劉瑞珍、鄧嫃方、鄧浪潮、鄧浪淮、鄧桂香、魏新增、魏鍾英妹、魏敬浩、魏敬淵、魏玉禎、魏瑞珍、魏新銘、魏新勇、王魏森香、歐陳玉妹、唐水龍、唐新興、唐承灃、唐玉嬌、唐玉霞、唐玉鳳、唐莉蓁、劉陳冬妹、陳清松、戴興標、黃戴富容、沈戴壽蘭、鄧浪粗、鄧國雄、鄧浪木、鄧浪景、徐鄧梅英、李鄧秀妹、吳鄧秋妹(即被繼承人鄧阿立之全體繼承人)應就起訴狀附表一編號2-2、4-2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⒌被告鄧文榮應就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3、2-3、3-3、4-3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⒍被告鄧永浪應就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4、2-4、3-4、4-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⒎被告鄧興浪應就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5、2-5、3-5、4-5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⒏被告曾明馨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6、2-6、3-6、4-6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本院卷一第13、15、19頁)。嗣變更訴之聲明如下列聲明欄所示,並捨棄民法第833條之1之請求權基礎(本院卷三第64、125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鄧浪粗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鄧城雲、鄧松雲、鄧煥雲,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經原告於111年6月13日具狀聲明由鄧浪粗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法庭復查有無拋棄繼承函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447、523-531頁,卷二第72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㈡被告魏新增於訴訟繫屬中之111年4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魏敬澄、魏敬燦、魏舒慧、魏羚羚,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經原告於111年12月9日具狀聲明由魏新增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考(本院卷二第115-129、177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㈢被告魏新銘於訴訟繫屬中之111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魏鍾銀妹、魏敬潤、魏敬書、魏淑芳、魏子媛,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經原告於112年1月13日具狀聲明由魏新銘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考(本院卷二第151-159、207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㈣被告張泰樹於訴訟繫屬中之112年1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呂招、張肇中、張肇文、張珮芸,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經原告於113年1月11日具狀聲明由張泰樹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考(本院卷三第132-146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竟有於38年間收件,存
續期間無定期,權利人為訴外人鄧阿明、鄧阿錄、鄧阿立及被告鄧文榮、鄧永浪、鄧興浪、鄧曜民(下稱鄧阿明等7人)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登記,惟原告之被繼承人從未與鄧阿明等7人就系爭土地有設定地上權之合意,且系爭土地亦未曾存在鄧阿明等7人所有之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況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地上權人鄧阿明已於28年3月22日死亡、編號3-1、3-2所示之地上權人鄧阿立已於36年2月9日死亡,均早於系爭土地謄本上設定系爭地上權之收件日期(38年),是前開地上權設定登記當時,鄧阿明、鄧阿立既已死亡,斷無可能與原告之被繼承人達成設定地上權之合意,是鄧阿明、鄧阿立所為之設定地上權行為應屬無效,且造成原告繼受系爭土地之使用妨害。
㈡系爭土地及同段1128地號土地均分別以中字第254號(權利人
:鄧阿明權利範圍2分之1、訴外人鄧阿才權利範圍4分之1、鄧阿祿權利範圍4分之1)及中字第456號(權利人:鄧阿明、鄧阿才、鄧阿立權利範圍各3分之1)設定2筆地上權,原共計有6筆地上權,且每筆地上權之設定權利範圍均為139.17平方公尺,而該1128地號土地上之2筆地上權業已由他案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認定有自始無效之原因,職此,系爭土地於38年間分別各自設定與前開1128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事項完全相同之地上權,應為相同之認定。系爭土地及同段1128地號土地所設定之地上權,均係於光復初期地政登記制度尚為完備而誤為登記者,實際上根本不存在,則系爭土地由鄧阿祿同樣以中字第254號設定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地上權亦不存在。
㈢鄧阿才於系爭土地原以中字第254號所登記之2筆地上權(權
利範圍均為4分之1),現由被告鄧文榮以平資字第6260號(即附表編號4-1、4-3,權利範圍均為40分之5)、被告鄧永浪以平資字第8410號(即附表編號5-1、5-3,權利範圍均為40分之2)、被告鄧興浪以平資字第8370號(即附表編號6-1、6-3,權利範圍均為40分之2)、被告鄧曜民以平資字第108011號(即附表編號7-1、7-3,權利範圍均為40分之1)設定登記在案,鄧阿才於系爭土地原以中字第456號所登記之2筆地上權(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現由被告鄧文榮以平資字第6261號(即附表編號4-2、4-4,權利範圍均為30分之5)、被告鄧永浪以平資字第8410號(即附表編號5-2、5-4,權利範圍均為30分之2)、被告鄧興浪以平資字第8370號(即附表編號6-2、6-4,權利範圍均為30分之2)、被告鄧曜民以平資字第108011號(即附表編號7-2、7-4,權利範圍均為30分之1)設定登記在案,被告鄧文榮、鄧永浪、鄧興浪、鄧曜民同時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地上權人,則其4人於系爭土地上所設定如附表編號4-1至7-4所示之地上權,依民法第762條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又系爭672地號土地面積僅22.58平方公尺,然地上權設定之權利範圍卻高達139.17平方公尺,且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應有部分均係因繼承或依法取得,取得應有部分比例均依法律所定,而系爭地上權登記之權利範圍,既無任何登記資料可佐,卻全數設定為139.17平方公尺,高於所依附之土地所有權,顯有登記內容錯謬不實之情況,原告亦得請求塗銷,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上有系爭地上
權登記,被告鄧文榮、鄧永浪、鄧興浪、曾明馨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依序分別為附表編號4-1至4-4、5-1至5-4、6-1至6-4及7-1至7-4所示之地上權人,鄧阿明、鄧阿祿、鄧阿立分別為附表編號1-1至1-4、2-1至2-2、3-1至3-2所示之地上權人,惟鄧阿明、鄧阿祿、鄧阿立早已死亡,其等之繼承人如附表「現地上權人(繼承人)」欄所示,因繼承關係而繼受系爭地上權,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被繼承人鄧阿明、鄧阿祿、鄧阿立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查附表編號1-1至1-4及3-1、3-2地上權設定時之地上權人鄧阿明、鄧阿立分別於28年3月22日、36年2月9日死亡(本院卷一第247頁),然前開地上權登記收件年期為38年,登記原因為「設定」,此亦有系爭土地之第三類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一第209、215、223、229頁),足見鄧阿明、鄧阿立早於38年地上權設定登記前即已死亡,則鄧阿明、鄧阿立自無可能與斯時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達成設定地上權之合意。準此,附表編號1-1至1-4及3-1、3-2地上權設定未經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意思表示合致,是該等地上權之設定行為應屬無效。又鄧阿明、鄧阿立既無從取得該等地上權,其2人之繼承人,亦無從因繼承而取得附表編號1-1至1-4、3-1、3-2之地上權無訛。
㈢又觀諸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系爭672地號土地面積僅為22.5
8平方公尺,惟就系爭672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面積,每筆均高達139.17平方公尺,皆已逾設定地號土地之面積,足見該等地上權之登記確有與事實現況不符情事。
又系爭673地號土地面積為539.73平方公尺,而就系爭673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地上權面積每筆亦均為139.17平方公尺,合計設定地上權面積大於系爭673地號土地之總面積(計算式:139.17平方公尺×12﹥539.73平方公尺),該等地上權設定面積顯有高度重疊而無法併存於系爭673地號土地上,且系爭67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權利範圍依序為2分之1、4分之1、40分之5、40分之2、40分之2、40分之1、3分之1、3分之1、30分之5、30分之2、30分之2、30分之1,顯有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大於1之不合理狀態,登載顯然有誤。被告亦未提出系爭土地合法成立系爭地上權之證據,則系爭地上權應屬登記錯誤,系爭土地上應無系爭地上權存在。
㈣綜上,系爭地上權既有無效之原因,系爭地上權登記即有礙
土地所有權人即原告對土地之完整利用,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地上權登記,即屬有據。
㈤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
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公同共有物權利之行使,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既須合一確定,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且被繼承人如生前已負有塗銷土地登記之義務,且其土地登記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可逕行請求其繼承人直接辦理塗銷其名義之登記,而無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塗銷登記之必要,但遺產於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應負塗銷義務者,仍為全體繼承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鄧阿名、鄧阿祿、鄧阿立業已分別於28年3月22日、41年6月8日、36年2月9日死亡,且如附表編號1-1至1-4、2-1至2-2、3-1至3-2之地上權登記尚未由其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前開地上權設定登記既有無效原因,鄧阿明、鄧阿祿、鄧阿立生前即負有塗銷之義務,則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鄧阿明、鄧阿祿、鄧阿立之繼承人塗銷地上權登記,即屬有據,而無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塗銷登記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有無效之原因,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凱銘附表:
編號 土地 原地上權人 地上權登記內容 現地上權人(繼承人) 1-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阿明(歿)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254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2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鄧浪國、鄧李笑香、鄧傑生、鄧玫玲、鄧季姍、鄧美穗、呂招、張肇中、張肇文、張珮芸、方張月妹、張金妹、張群英、張秀英、張秀春、張秀琴、張春蘭、鄧浪瑩、黃垣瑍、黃莙淇、黃群湞、鄧翠美、何鄧嬌妹、黃坤雄、邱黃秋桃、傅黃春秋、黃春花、葉陳玉炎、葉治錄、葉綠美、葉慧美、葉祐竹、葉作森、葉作明、葉江玉花、葉治良、葉宜君、葉心潔、葉佐琳、林葉菊英、葉思妤、李映葶、黃莛凱、黃品銓、劉金仁、劉瑞達、劉瑞烽、林庭毅、林璿承 1-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456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3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254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2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1-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456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3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2-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阿祿 (歿)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254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4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鍾騰壽、鍾志紅、李堃地、李和鴻、鄧春梅、鄧春蘭、鄧浪龍 2-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254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4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3-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阿立 (歿)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456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3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鄧浪蜂、鄧張瑞蘭、鄧雲忠、鄧雲宏、鄧桂琴、孫秀琴、鄧力雲、劉瑞珍、鄧嫃方、鄧浪潮、魏敬澄、魏敬燦、魏舒慧、魏羚羚、魏鍾英妹、魏敬浩、魏敬淵、魏玉禎、魏鍾銀妹、魏敬潤、魏敬書、魏淑芳、魏子媛、魏新勇、王魏森香、歐陳玉妹、唐水龍、唐新興、唐承灃、唐玉嬌、唐玉霞、唐玉鳳、唐莉蓁、劉陳冬妹、陳清松、黃戴富容、鄧國雄、鄧浪木、鄧浪景、李鄧秀妹、朱桂蓮、鄧晉雲、鄧心茹、沈振雄、沈振成、沈麗英、彭馨圓、彭馨儀、戴陳寶玉、戴聖邦、戴烜邦、戴秀美、戴秀珍、戴秀珠、戴美惠、沈志強、沈小蘭、沈芷逸、鄧城雲、鄧松雲、鄧煥雲、蕭寶燕、徐承國、徐萍華、吳克俊、吳淑華、吳克羣(原告漏載) 3-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456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3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4-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文榮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6260號 2.登記日期:106年1月26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5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2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6261號 2.登記日期:106年1月26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5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6260號 2.登記日期:106年1月26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5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4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6261號 2.登記日期:106年1月26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5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5-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永浪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41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9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2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41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9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41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9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5-4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41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9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6-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興浪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37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15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6-2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37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15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6-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37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15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6-4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37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15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7-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曜民(管理者:曾明馨) 1.收件字號:105年平資字第108011號 2.登記日期:105年11月30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範圍:40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管理者為遺產管理人 7-2 1.收件字號:105年平資字第108011號 2.登記日期:105年11月30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範圍:30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管理者為遺產管理人 7-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105年平資字第108011號 2.登記日期:105年11月30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範圍:40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 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管理者為遺產管理人。 7-4 1.收件字號:105年平資字第108011號 2.登記日期:105年11月30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範圍:30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 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管理者為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