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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李國衡

陳心一

翁桂珍

莊仕璿

江鴻山被上訴人即原 告 郭健禾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訴字第103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