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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紹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文件等,應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