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桃園市大園區福海宮法定代理人 廖德發被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建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9日110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