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上 訴 人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被 上訴人 買惠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