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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桃園市教師會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桃園市內壢國民中學教師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玉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反訴被告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召開桃園市教師會第12屆第3 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提案九之修訂桃園市教師會章程如附表所示決議均不成立」,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另關於反訴原告應於110 年11月10日前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部分,業經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不得抗告,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