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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6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楊偉仰

楊主堅林翌宸林俊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李忠泰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