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上 訴 人 吳烱儒
趙克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台灣省第十聯合會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