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 告 劉漢珍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 律師被 告 劉鎧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據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價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5,04
3 元(計算式:3,485,305 +653,400 +146,338 =4,285,0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