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 告 楊鎮雲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楊振興法定代理人 楊連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可供參考。次按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係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對被告之派下權是否存在即屬不明確,且足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此不安之狀態,復能以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甚明,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並無不合,此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為訴外人楊枝澄之子,楊枝澄又為被告原派下員即訴外人楊元湖之養子,而楊元湖之長男即訴外人楊清青、次男即訴外人楊連二既均為被告之派下員,伊對被告之派下權自亦存在,為此,爰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訴之聲明:確認原告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
三、被告則以:伊之系統表係於民國93年清理,依當時法律規定養子不得列入伊之系統表內,97年之後法律始修改可以將養子列為派下員,且97年7 月1 日以前往生之養子,若欲列入祭祀公業派下,需伊之派下員1/2 以上同意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就所主張其為楊枝澄之子,楊枝澄則為被告原派下員楊元湖之養子之事實,業據提出楊枝澄之戶籍登記簿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原告之戶籍謄本、被告派下全員系統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1、15、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10年7月23日桃市德文字第1100025704號所附被告全部登記資料、桃園○○○○○○○○○110年8月6日桃市觀戶字第1100004439號函附戶籍資料、110年9月28日桃市觀戶字第1100005591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5至76頁、第85至9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堪信為真實。
五、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㈣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⑴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⑵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⑴經派下現員3分之2以上書面同意。⑵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通過,96年12月12日公布,97年7月1日施行之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4款、第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可知在祭祀公業條例97年7月1日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若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員即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在內。被告雖辯稱其派下全員系統表係於93年間製作,當時法律規定養子不得列入伊之系統表內等語。惟查,被告係於93年7月15日經改制前之桃園縣八德市公所發給其派下全員名冊及財產清冊之證明,有上開市公所93年7月15日德民字第0930018136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7頁),是固可認定被告屬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然被告並未提出其有規約存在之證明,細繹前開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函文所附被告之全部登記資料,亦查無被告之規約在內(見本院卷第65至76頁),是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有規約存在。被告既屬無規約之祭祀公業,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其派下員即應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甚明,故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再查,本件原告為楊枝澄之子,楊枝澄又為被告派下員即楊元湖之養子之事實,既經認定如前,是依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確屬被告之派下員乙節,已足認定無誤。
六、末按祭祀公業派下權係指祭祀公業所屬派下員之權利,此觀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5款之規定即明。本件原告為被告派下員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是原告主張其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七、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再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