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美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儒林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光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儒林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