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訴訟代理人 戴明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亮臻即艾爾維爾國際產後護理之家、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零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2,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303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