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被 告 劉素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關係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5,180 元,惟查本件原告訴請代位趙樹忠終止與被告間就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462、251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成立之信託契約,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價額為斷,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33,456 元:【計算式:2,198,142 元(系爭土地面積6,207.8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6,364元×權利範圍1000
0 分之41=2,198,142 元),加計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535,314元(454,200 元+21,657,400元×1/267 =535,314 元),共計2,733,4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180 元,尚不足新台幣22,9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