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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 告 吳嘉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 萬1,829 元(10億4,584 萬6,261 元×1/63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

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以書狀具狀說明(並附繕本),以吳家文個人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否可達原告確認派下權之目的,本案訴訟是否有確認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