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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93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王鈺傑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複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間確認地上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