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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上訴人 即被 告 許金桃上列上訴人與陳壽春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0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扣除前繳上訴費31,051元後,尚應補繳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附表、上訴利益金額計算不動產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為9分之1) 117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64.1㎡×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37,000元/㎡×權利範圍9分之1=975,744元 118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66.01㎡×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37,000元/㎡×權利範圍9分之1=1,004,819元 3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274號) 起訴時房屋課稅現值130,600元×權利範圍9分之1=14,511元 總計 1,995,07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