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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69號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楊進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楊進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報酬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