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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87號上 訴 人 張哲銘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顯耀因110年度訴字第2487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係判決:㈠確認被上訴人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地下3樓,如判決附圖及附表所示編號5之停車位之使用權存在。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萬9,800元。該判決第㈠項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萬元。㈡另判決第2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1,500元,尚有1萬4,85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