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原 告 康桀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彭俊偉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被 告 吳宗霖
吳莊碧
吳叔靜高煥然
高浩然
高沛然高燕然吳宗憲吳寶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高浩然、高沛然、高燕然之國外地址送達結果尚無法確認,致對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