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31號原 告 張美蘭
張志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上民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0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房屋暨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5萬4,2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5萬4,289元(計算式:1,000,000+4,454,289+500,000=5,954,28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附表:
訴之聲明第二項 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 備註 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房屋(即桃園市○路段00000○號建物) 588,300 課稅現值 桃園市○路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12) 3,865,989 公告現值33,400元×面積4,268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7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總 計 4,454,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