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0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吳唐仲陳勇全被 告 江日成(受監護宣告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川閎被 告 江玄清
陸江月雲江日春江日龍蔡江瑞華江碧雲江淑芬
江聰書江聰麒江麗玉江麗霞江詠嫺江聰明江聰富
江春桃江春梅江春蓮
00號江蕭阿緞江正煌江正國江姵瑩(江佩玲)
江廖勤江聰海江聰池江麗花江麗珍張阿維
張明德陳張鸞鳳林張秀美江明倫張義郎張麗雲鄭文欽鄭娳娜鄭莉娟鄭莉玲鄭麗婕江志強
江雅惠江嘉榮(江正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蕭阿緞業於民國114 年12月14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江蕭阿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資料、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暨住、居所,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另具狀補正被告江蕭阿緞之全體繼承人(不含已抛棄繼承者)為被告,聲明承受訴訟。
㈡繼承人中如有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其追加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㈢請為適當、明確之訴之聲明。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