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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0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吳唐仲陳勇全被 告 江日成(受監護宣告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川閎被 告 江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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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惠江嘉榮(江正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蕭阿緞業於民國114 年12月14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江蕭阿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資料、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暨住、居所,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另具狀補正被告江蕭阿緞之全體繼承人(不含已抛棄繼承者)為被告,聲明承受訴訟。

㈡繼承人中如有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其追加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㈢請為適當、明確之訴之聲明。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