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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 告 華晟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和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峙銓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 萬3,9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7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裁判日期:2021-10-18